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公用頻道使用規則


一、訂立目的
為保障公眾近用媒體權利之落實,服務當地民眾權益及需求之宗旨,充分發揮有線電視地方性及公共性的特色,成為地方資訊交流、意見溝通、文化活動及公共論壇的傳播管道。本公司依照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擬具「公用頻道使用規則」,免費提供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性、藝文性、社教性節目。
 

二、申請資格
各級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及民眾均可申請使用本公司公用頻道;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公益性、社教性、藝文性之內涵,並以公共利益及市民服務為優先,不得有涉及商業、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。
 

三、申請程序
(一) 申請播出者,應於播出日期三十日前填具附件「公用頻道使用申請表」及「公用頻道節目授權同意書」,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登記,並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檔案予本公司。
(二) 本公司於接受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審查,並秉持公平、公正之精神,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,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。惟實際播出時間應以本公司規劃播出時間為準。
(三) 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需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、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,若有涉及播映版權者,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,爾後若有法律上爭議(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法、隱私權、名譽及人格權之侵害等糾紛),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,與本公司無涉。
 

四、節目帶格式
凡申請使用公用頻道者,節目檔案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 節目帶類型: MPEG 檔。
(二) 節目內容長度:三十分鐘或六十分鐘。

五、審核標準 
本公司審核申請人所拍攝之節目檔案係依照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四十一條等規定,並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。倘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,或不符合公益、社教、藝文性之節目,本公司得拒絕播出。
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
第三十五條: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,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。但廣告之播送,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,不在此限;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、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,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。
第三十六條: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,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。
第四十一條: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、藝文、社教等節目;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:
一、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,且由政府出資、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。
二、播送由政府出資、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。
三、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。
四、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、製作、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。
五、播送商業廣告。
 

六、其他
(一) 公用頻道之播出如涉變更頻道及申請,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。
(二) 申請人提供之節目檔案本公司不予退還,因此申請人請自行備份影片。
(三) 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。

 

附註:

  1. 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,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。
  2. 凡欲申請播出者請以掛號方式及附掛號回郵信封寄至『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26-69號,屏南有線電視 節目部收』
  3. 本公司服務電話(08)810-8850

下載公用頻道使用申請表